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6-15
天然水域由于水生生物的多样性,近几年却发生不少“非法捕捞”“破坏生态”“违法犯罪”等事件。
如今,关于垂钓,自贡市富顺县再出新规,天然水域将会有更加完善的保护措施啦!一起来看看具体有哪些亮点!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顺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县天然水域生态平衡,满足垂钓爱好者需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富顺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该办法已通过富顺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全县长江流域内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满足垂钓爱好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顺辖区内所有天然水域范围内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包括沱江干流、釜溪河、镇溪河、鳌溪河等县境内所有天然河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钩等工具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属于捕捞行为。
第五条 全县天然水域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备案
第六条 富顺县实行垂钓备案制度,垂钓备案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 申请垂钓备案,申请人应当向县渔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垂钓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
第八条 垂钓备案申请者应年满18周岁,不设上限,但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可办理垂钓备案,发放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3年。
第十条 垂钓备案者违反本规定的,没收备案证明,两年内不予进行垂钓备案。因违规垂钓、违法捕捞被刑事处罚的,纳入终身禁钓黑名单。
第三章 禁钓区与禁渔期
第十一条 镇溪河南方鲇翘嘴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永久禁止包括垂钓在内的任何形式捕捞行为。
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沱江及釜溪河划定允许垂钓区,垂钓区以外沱江及釜溪河天然水域属于禁钓区。允许垂钓区分布及经纬度见附录。
第十三条 沱江、釜溪河和镇溪河外其它天然水域除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垂钓区外,均属允许垂钓区。
第十四条 鱼类繁殖季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包括垂钓区在内的全县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第四章 垂钓行为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在我县天然水域垂钓须持有垂钓备案,未成年人可在持有垂钓备案的监护人监护下垂钓。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只能在允许垂钓区内进行垂钓。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在危岩、险滩、异常天气和夜间等危险场所和时段垂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全县天然水域允许垂钓方式为1人1杆1线1钩或2钩。禁止使用以下方式进行垂钓:
(一)利用船艇、排筏等任何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多线、笼子钩、联体钩、串钩、锚钩、爆炸钩、抬线等钓具;
(三)使用探鱼仪、鱼枪等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钓鱼、射鱼;
(四)其他对渔业资源造成较大破坏的垂钓方式。
第十九条 禁止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一)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毒害水生生物的诱鱼饵料或物质进行打窝垂钓或过量投放饵料;
(二)使用泥鳅、鱼、虾等活体水生生物打窝进行垂钓;
(三)向水体投放钉螺、大鳞副泥鳅(台湾泥鳅)等外来或有害生物;
(四)其他对渔业资源、水环境产生较大破坏的垂钓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垂钓国家、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大鲵等,如有误钓,须主动报告县、镇乡渔政部门处理或无条件放生(主要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见附录)。
第二十一条 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如有误钓,须立即放回原水域(我县主要经济鱼类最低可捕标准见附录)。
第二十二条 垂钓渔获物每人每天最多可带走不超过2.5公斤或3条,渔获物禁止交易或变相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二十三条 钓获外来物种不得放回天然水域,应立即无害化处理或报告县、镇乡渔政部门(常见外来物种见附录)。
第二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有较强环保意识,文明垂钓,不破坏岸边植被,不乱丢垃圾,不在河堤内搭建简易棚。离开垂钓区时,将废弃物回收带走,不得破坏或者影响垂钓区域环境。
第二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富顺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县天然水域垂钓综合管理工作,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打击、查处非法垂钓行为,促进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健康正常发展;
(二)街道、镇乡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用船舶管理工作,禁止利用船、艇、筏等水上交通工具从事非法垂钓;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垂钓的野生鱼获物流入市场,禁止市场、超市、餐馆销售、加工天然水域水生生物,对销售非法渔具广告行为进行监管;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通航水域船舶管理,防止用于垂钓和其他非法捕捞;
(五)自贡市富顺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垂钓等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六)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行为。
(七)县河长办负责将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考核内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富顺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发
长江“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执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请遵守禁渔规定,做守法公民!
(来源:富顺融媒)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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