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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禁渔期“顶风作案”,3人获刑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8-05

  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启“十年禁渔”,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同时,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泸州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以此保护国家渔业资源,及时修复受损生态。日常生活中,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非法捕捞,最终为此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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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阳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梁某、罗某、潘某均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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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梁某、潘某等人携带电鱼设备,来到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玉河村某河段(该河流系天然形成,并最终汇入长江)使用电鱼设备分组电鱼,各捕获少量鲫鱼、黄辣丁等渔获物。后经群众举报被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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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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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鱼获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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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电鱼工具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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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罗某、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对查扣在案的电鱼设备三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以案说法

  钓鱼,已成为很多人的娱乐爱好,但也有一些人在鱼而不在娱,为了提高命中率,使用一些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垂钓工具和方法,违背了休闲垂钓的初衷,扰乱了长江禁捕秩序。

  本案具有很大的现实警示作用。在农村,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十分常见,行为人即使看到了禁渔期内禁止捕鱼的相关宣传信息,也不以为然,认为“在河里捉两条鱼没关系”,但往往就是这样的想法导致其触犯了法律。国家设立禁渔期、禁渔区,及该方面的立法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两手抓。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电鱼、炸鱼、毒鱼等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家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否则追悔莫及。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江阳法院 文:杨宗艳 蓝贵静 任燕 图:江阳公安 网络)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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