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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法院•以案说法 | “执行不能”≠“不执行”

杂谈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11-15

执行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纵使穷尽洪荒之力,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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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小编用一起典型案例告诉您

什么是“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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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江阳法院就赵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定李某归还赵某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赵某遂向江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受理该案后,江阳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询问村社干部及其邻居,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李某已多年未在村里居住,未查到其行踪。申请执行人赵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面对这一情况,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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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表示理解。至此,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能否执行完毕,需综合考虑各种情况。该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采取一切措施后,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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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属于典型的法院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无可供执行财产造成的“执行不能”。

法官支招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来源:江阳法院)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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