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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区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的公示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4-19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推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开展,现对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交往、接触,谋取非法利益;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其他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拖延立案;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档案遗失、缺失,材料收集不齐全;明显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选择执行、拖延执行、违反规定强迫当事人达成和接受执行和解协议,违规适用终本程序及对纳入终本程序案件不及时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重点整治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问题。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重点整治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重点整治以自己或者他人名义,违规合伙、入股、参股他人经办的企业,或者未经组织批准,以个人名义参与合伙、入股、参股其他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以借为名,长期不还或者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高息向他人出借。

  六、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重点整治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形成的各种关系,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圈子文化”影响司法公正廉洁问题

  重点整治“小圈子”成员之间无原则无底线帮忙,打听、透露工作、审判秘密,替人说情,相互吃请、拉拢关系;利用审判权执行权,搞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甚至充当“保护伞”;“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杂、多、乱,非因正常办案需要、非正常时间地点会见案件关系人,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过问案件。

  八、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还存在立案难、有案不立问题

  重点整治拒绝接收、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或接收后不出具收据的情形;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按规定履行一次性告知补正;对起诉材料和立案手续存在多次、无期限地让当事人补充材料的情形;不接收材料又不依法出具法律文书的情形;对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未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不严格遵守自愿、合法原则,久拖不立,久调不立;立案难、有案不立、超期立案的其他问题。

  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

  重点整治对应当受理的执行等案件不予受理;不按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实施查控措施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或者对应当调查收集的证据不予收集等消极执行的情形;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被执行人,故意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及执行工作相关规定,只选择部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等选择性执行的情形;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而不纳入、应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而不采取、违规解除信用惩戒措施或屏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执行强制措施;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环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执行裁判案件中枉法裁判;违反规定强迫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达成和接受执行和解协议;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执行案件、伪造执行文书、制造虚假执行案件;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执行文书;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执行的情形。

  十、法院工作人员离职后违规担任法律顾问或者违规从事诉讼服务活动问题

  重点整治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在离任两年内,违规担任法律顾问或者违规从事诉讼服务活动;法院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院人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十一、评查案件中还存在部分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

  根据案件评查结果反映,部分案件还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对2018年以来的改判、发回、再审、涉诉信访案件和省、市、区分别开展的万案大评查、涉民营企业案件评查、交叉评查等评查活动中被评为重大瑕疵以上的案件进行再核查。

  (来源:江阳法院)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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