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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有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邀你投票,能不能“C位出道”就看你了!

采风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11-12

  想要成为全省法院“十佳裁判文书”可不容易,要经过层层选拔,优中选优,过五关斩六将才能脱颖而出。

叮!有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邀你投票,能不能“C位出道”就看你了!(图1)

  经过初评、复评、交叉评、总评,四川法院15份裁判文书进入到了大众评审投票环节,其中就有咱们泸州市江阳区法院的(2020)川0502知民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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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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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2019年11月,制作的(2018)川0502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2018)川05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十佳裁判文书”。2020年4月,承办的吴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入选2019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4月,承办的陈某、曾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2020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4月,与刘密合写的《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背景下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营商环境一体化研究》在首届川南渝西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论坛征文中荣获一等奖。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组合商标中立体商标近似性判定规则。在对立体商标进行近似性判断时,应当对组合商标进行整体比较,并重点关注三维标志本身是否具备显著性,起到区别、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以此来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立体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若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应认定构成侵权。

【推荐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立体商标侵权案件。立体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具有区别性的可视性标志。关于立体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多为原则性、概念性的描述,缺乏可操作性。在把握立体商标的保护标准时,既要防止比对标准过于严格,以致不能使相关注册商标得到应有的保护,也要避免保护边界过度扩张,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中,权利人上小下大水滴状大红色瓶身立体商标,通过大量宣传使用,其独特的形状具有显著特征,已使相关公众与郎酒厂形成特定联系,故法院重点将瓶身的立体形状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整体比对,最终认定侵权成立,准确把握了立体商标的侵权比对标准。本案的处理,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制售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决心,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对平等有效地切实维护权利人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导向意义。该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结构完整、用语规范、语法正确。

  看完上面的内容,如果你也被孙华法官的文书打动,那就快去为他打call,助他“C位出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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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活动从即日起到11月18日18:00结束,同一个微信用户在投票期间只能投一次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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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高院 江阳法院)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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