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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男子醉驾撞伤孕妇 致胎儿早产成脑瘫

川南在线2010—2019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12-10

  内江一男子醉酒驾驶机动车,结果引发致两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近日,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以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4年8月15日21时许,古某某醉酒驾驶川AG53XX号雅阁牌小车,从资中县城滨江公园驶往资中县凯利融城方向,行至资中县城资州大道城市综合体外时,撞上前方向某驾驶并搭乘其妻陈某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向某及陈某受伤、陈某腹中胎儿向某甲(脑瘫等伤残)早产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古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3.8mg/100ml。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甲的损伤为重伤一级、陈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向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经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甲脑瘫等后果与车祸外伤之间为主要因果关系。经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古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古某某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案发后对受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取得谅解。

  2016年6月7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古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两人重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古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古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何成康 记者 李鸰)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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