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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检察机关三年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4315人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6-12-14

  13日上午,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过去三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315人。与此同时,督促立案后已作有罪判决52人,督促撤案12件;加强侦查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2件次,追捕80人。

  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检察院侦查监督锁定证据

  作为检察机关核心业务之一,侦查监督的职能包括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职能。泸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红介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2014年以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315人。

  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某某曾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2013年11月23日,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泸州市合江县榕右乡木广村村民处非法收购4株桢楠,雇请工人采伐后出售牟利;2014年3月10日,张某某又伙同他人雇请8名工人在合江县榕山镇小洋洞村一社集体山林里盗伐桢楠树3株,在装运时被当地村民发现,8名雇工、1名驾驶员被当场控制并扭送当地派出所,张某某同月12日被抓获归案。

  张某某归案后,合江县森林公安局曾于2013年12月25日提请逮捕,由于张某某拒不交待犯罪事实,且雇工及驾驶员的证言等相关重要证据缺失,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江县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针对上述情况,合江县检察院及时联系森林公安局,详细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经过补查,相关重要证据已基本收集并固定,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本案基本事实。

  改变传统封闭式办案
  构建公开审查方式

  为了构建公开审查方式,促进阳光司法,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探索改变传统的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制定了《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案件实行公开审查的规定(试行)》。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试行公开听证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对听证会具体实施程序、参与人员作了详细规定,并将公开示证、公开说理和公开答复三种形式作为公开听证的有益补充。高度重视律师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对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意见的,均高度重视并严格认真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2014年以来,对侦查机关(部门)提(报)请逮捕的,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捕75人,证据不足不捕976人。(胡晓宇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徐庆)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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