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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状告宜宾零距离论坛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11-29

公司副总状告宜宾零距离论坛(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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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网络侵权第一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认为网站对自己构成了网络名誉侵权,宜宾一国企副总杨某起诉了宜宾零距离论坛。这起官司在翠屏区法院开庭审理,因为涉及宜宾点击量颇高的民间网站——《零距离》论坛,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

    据悉,目前该案件的一审宣判已经出来,法院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针对案件的宣判结果,当事人双方有何观点?昨日,记者联系上了当事人双方代表,试图了解双方对案件一审宣判结果的看法。

    起诉:

    ●当事人杨某认为《揭露宜宾市某公司的工程项目》一帖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一纸诉讼将宜宾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翠屏区法院。

    庭审:

    ●庭审期间,“网站有没有义务提前审核帖子”,“是否应该第一时间删帖?”“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等问题成为了双方争辩的焦点。

    宣判: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事由:网帖引发侵权纠纷

    今年9月初,一名网名叫“maotou”的网友在宜宾《零距离》网络“酒都眺望”板块发表题为《揭露宜宾市某公司的工程项目》的帖子,反映了该项目存在诸多问题。

    此后不久,宜宾零距离论坛接到了当事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电话,对该帖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要求屏蔽帖子。按照相关规定,宜宾零距离曾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证明发传真至公司,随后论坛还是将帖子进行了处理。

    一天后,宜宾零距离收到了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删帖函。

    事后,当事人杨某认为《揭露宜宾市某公司的工程项目》一帖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一纸诉讼将宜宾零距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翠屏区法院。

    焦点:论坛是否应该审帖

    庭审期间,“网站有没有义务提前审核帖子”,“是否应该第一时间删帖?”“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等问题成为了双方争辩的焦点。

    原告杨某表示,“帖子指明道姓的,很明显是侵权。”论坛虽然也是受害者,但是现在还没有找到发帖人,网站作为一个大平台,应对网友的发帖的真实性等进行前期审查,经审查后才可放到网上,文章被其他网站转载,由此造成其非常恶劣的影响。

    被告方则提出,公司于9月4日接到原告方电话通知后就及时删除了该帖及相关回复,原告方于次日才通过传真补交书面通知,公司已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公司也未转载该文章到其他网站,不应当承担其他网站的侵权责任,网站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庭审最后,原告方曾同意调解,但是被告方不同意,法院选择了择日宣判。

    记者昨日了解到,此案件已于日前宣布了一审宣判: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被告:不在乎输赢,引起重视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此次案件中的被告零距离论坛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己并不在意官司的输赢,而在意通过此次官司能够获得的启示。

    该负责人说,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类似零距离网络的论坛数以万计,每天论坛上都会出现海量的信息,工作人员若要对这些信息进行逐条甄别,存在一定的难度。“大部分论坛,都是采取接到处理通知后才进行处理的模式,不过我们也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该负责人表示,以后不排除还会遇到类似的情况,通过此次案件,他们也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尽可能避免给网友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原告:不好说,不知道情况

    记者曾试图通过原告方的法律代表联系上当事人杨某,但该代表表示“不好说”、“不知道具体的情况”;当日下午5时左右,记者试图再次联系该名代表,但对方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管理部门:先期审查无规定

    宜宾市网络管理部门某工作人员介绍,除了一些特定内容,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条例要求网站对网友的发帖逐一进行审查,目前网络论坛的运作惯例都是网友直接发帖,然后由网管和版主等对网站进行巡查。

    他介绍,根据2010年7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站没有提前审查的义务,但如果接到被侵权人要求处理的电话后不及时处理,将承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的相关责任。(完)何文宗 仲健鸿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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