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01-11
近日,泸县消委会介入一起美容祛斑纠纷,经过现场协调,消费者获得退款1500元。
2016年10月末,消费者吴某经人介绍去到泸县城区某美容美发店做药水美容祛斑,并先后两次转账预先支付了费用3150元。首次药水祛斑结疤后一周,吴某开始使用该店提供的配套产品,然而连续使用近10天却意外发现脸上逐渐出现大面积的小痘痘。在该美容店建议下,吴某开始继续使用产品,继而中途更换使用祛痘膏,仍然不见效果。于是吴某去泸州医学院寻医,医生称药水祛斑只能治标不能除根,并为她开了去过敏药物。之后,吴某到该美容店退还了680元的配套产品,并坚持不愿意继续做药水祛斑美容,要求该店退款却没有达成一致。
2016年12月末,吴某到泸县消委福集分会求助解决,工作人员当即联系涉事美容店负责人到场了解情况。在现场听取双方讲述,查看祛斑美容前后对比照片以及转账付款记录后,消委建议:既然该药水祛斑一般要经过两三次药水点斑,吴某首次药水祛斑就已经引发不适,且基于医生建议,吴某有理由决定中止该祛斑服务;在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情况下,美容店应当考虑祛斑服务未完成以及未达到效果,酌情适当收取费用或减少费用。最终在消委协调下,该美容店负责人决定退还吴某1500元,只收取970元费用,吴某对此表示满意。(陈香元 )
编辑:杨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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