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晚报 发布时间:2011-12-21
应对物价上涨,宜宾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目前,市政府办正式下发《宜宾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并施行。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建立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据介绍,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达到启动条件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可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启动联动机制以宜宾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为依据,当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一定幅度时,启动联动机制,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应以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遵循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同时,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之日起,停止发放对应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农村或按季)发放,直至停止。价格临时补贴均以同期城乡低保标准为基础按月计算。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将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完)江华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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