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朱列玉的议案指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从1997年的5160元增长至2011年的218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由2090元增长至6977元,实际分别增长了3.23倍和2.34倍。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按照1997年刑法的“贪污十万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这明显表现出刑罚过度供应。”因此,他建议将刑法中关于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3月2日《21cn新闻》)
看见这样的报告,笔者惊诧中吐舌,这是人大代表说得话吗?无不为这样的人大代表的产生表示质疑!这样的人大代表绝不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不知道这位朱列玉代表能否看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回应,在当今新形势、新环境下,惩治腐败的力度岂能敢放松!惩治力度岂能用反比例,贪污腐败犹如猛虎,一旦放虎归山,回头必狠狠咬你一口!
一提到腐败,广大群众更是咬牙切齿,对那些腐败分子深恶痛绝,因为他们深受这样腐败行为的其害,尽管腐败形式多样性、隐蔽性、狡猾性,但是最终伤害是民和心呀!笔者认为,对腐败绝不能手软,更不能像朱列玉这样的“人大代表”用经济增长与刑法年限的反比来计算腐败受惩的时间,我们应该用正比例来算,97年贪污十万元判10年,到如今经济增长3.23倍,那么贪污10万元就该判至少30年!看那些还存在侥幸心理的领导干部哪敢越雷池一步!
当今形式下出现了党员干部过多、过滥、过度的腐败现象,不仅败坏了党风、社会风气,更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直接导致执行力不足,民怨情绪高涨。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曾经有位哲学家说过这样一句话:不在宪法规定的自由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腐败现象。由此可见,宪法是根治腐败的最强力的手段,一旦宪法都软弱下来,不可想象腐败的猖獗程度。所以,惩治腐败不仅需要制度作为保障,更需要法律这个神圣不可替代为惩治手段,才能确保反腐倡廉走下去彰显正能量!( 蒋芙蓉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街道办事处)
编辑:陈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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