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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病残津贴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7-03-08

  7日,记者从泸州市社保局获悉,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

  申领条件: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劳动鉴定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含个体参保人员),如果因为年龄不到未能办理病退,只要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可以申请办理病残津贴,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申领病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个体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二是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注意事项:

  每三年进行劳动能力复查

  据了解,申领人办理完申领手续后,从批准次月起就可以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按照规定,领取人由乡镇、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按照养老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每年进行一次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认证。泸州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领取人自批准领取的次月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劳动能力复查,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提醒以下情形将终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申请到病残津贴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出现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病残津贴将停止发放:

  一、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四、死亡;

  五、其他符合停止领取病残津贴的情形。

  另外,出现未按要求参加领取资格认证的;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其他符合暂停领取病残津贴的情形的,将暂停发放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不是退休,领取期间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徐庆)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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