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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劳教(强戒)所与市公安监管支队共商强戒工作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3-03-19

    为加强对特殊人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强化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戒期间的工作,落实社会管理创新机制,近日,泸州市劳教(强戒)所与泸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及公安强戒所进行了座谈。

    座谈会上,泸州市劳教(强戒)所党委书记、所长代鸿宾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下一步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需要与公安机关协调的事宜进行了沟通。与会人员还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转所、变更、信息交流、特殊情况的衔接等进行了讨论,通过交流就下一步做好泸州市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做好对特殊人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达成了互相沟通和联动的机制;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戒毒条例》颁布实施后,要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杨静涛)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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