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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平米说成118平米 泸州一楼盘误导小孩签协议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7-03-16

  2016年5月8日,消费者黄先生到泸州市龙马潭区消委会高坝分会投诉:他带着自己14岁的儿子黄某豪看中了某楼盘一套房产,当时听销售人员口头介绍面积有118平方米,便有了购房的初步意愿。随后,黄先生在等待签订《订购协议》时,因故暂时离开售楼部,但就在这一会儿,销售人员竟让黄先生14岁的儿子黄某豪在《订购协议》上签了黄某豪本人的名字。

  黄先生回来后,发现《订购协议》已签字,认为协议已经生效了,加上自己也有意购买该套房产,遂支付了5万元的购房定金。数日后,黄先生再次前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才发现合同上的房屋产权面积只有86平方米,黄先生觉得这与当初售楼人员介绍时所说的118平方米差距太大,不能接受。而且,他认为儿子黄某豪年仅14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是无效的,于是要求全额退还定金。而售楼部称,黄先生主观故意不履行协议,属于黄先生单方违约,售楼部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接到投诉后,龙马潭区消委会高坝分会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认真审查了当事双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在向纠纷双方仔细宣传了《消法》《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后,消委工作人员明确了纠纷双方各自的责任。

  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黄先生在得知自己儿子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后,缴纳了5万元的定金,应当认定为黄先生追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豪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但是,黄先生是听信了售楼部工作人员介绍房产面积有118平方米而同意购买的,而事实上真实的产权面积只有86平方米,也就是说该房屋《订购协议》的签订系售楼部工作人员的虚假承诺所促成的。

  经过消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劝解,售楼部承认此举系个别售楼人员为创业绩心切,在未弄清房屋面积就向消费者作出似是而非的承诺,从而导致出现该起购房纠纷,单位内部将对其进行问责处理。最终,售楼部表示同意无条件退还消费者5万元购房定金。(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徐庆)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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