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03-20
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于2017年3月15日违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假外出至翠屏区李端镇学习驾驶技能。黄沙司法所通过“司法E通”手机定位、微信共享实时位置查证情况属实,于3月20日经社区矫正小组全体成员讨论决定,给予周某书面警告。
周某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于2016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因此,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此次,黄沙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手机定位功能查证周某不假私自外出情况属实后,立即通知周某到所说明情况、接受教育。
考虑到周某于2017年3月23日即将解除社区矫正,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周某再次重申了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强化其遵纪守法意识,督促周某不能因解矫在即而放松思想警惕,将社区矫正规定抛之脑后。
此次警告是社区矫正严肃性、规范性的集中体现,更为辖区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重重敲响了遵纪守法的思想警钟。(李馨)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