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03-21
3月20日,泸州市政府八届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今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将与物价上涨挂钩,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据悉,享受社会救助和保障的人群包括:泸州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泸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地农民);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通知》规定,启动联动机制临界条件为泸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将由全市统一启动和中止,或按照省政府全省统一部署。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每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来进行计算。
《通知》还规定,若泸州市应发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低于全省最低标准,按全省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发放。各区县、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发放。(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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