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3-04-11
事件
1月10日,被告人屈某在自贡盗取11400元
折点
4月4日,盗窃罪入刑标准提高
焦点
4月8日获刑三年以上变一年零三个月
从4月4日开始,盗窃罪入刑的标准,从过去“500-2000元以上”的入刑数额,提升至“1000元-3000元以上”(各省市依据自己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数额规定)。
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屈某溜进鲁某房间,盗走现金11400元,4月8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援引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新《解释》)的新司法解释,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这是在盗窃罪入刑的标准提高之后,自贡市乃至整个川南地区,判决的首例盗窃案。
判刑:援引新规,被判一年零三个月
屈某,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人。2006年,屈某因犯盗窃罪,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3年1月10日,屈某窜至自贡市贡井区贡井街泥塘塆地砖厂宿舍,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到鲁某家中,盗走鲁某家中现金11400元,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鲁某及现场群众当场抓获。
4月8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适用新颁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司法解释,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成为盗窃罪入刑的标准提高之后,自贡市乃至整个川南地区,判决的首例盗窃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下称:旧《解释》),被告人屈某某盗窃金额11400元,已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其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办案法官说,但根据2013年4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数额巨大的入罪数额调整为三万元,屈某的盗窃数额只能属于盗窃数额较大。
律师解读:数额不再是量刑唯一标准,盗窃孤寡老人要重处
那么,从4月4日开始执行的盗窃罪量刑新规,究竟与原有的司法解释规定有何不同、它的亮点又在什么地方,昨日下午,华西城市读本记者专门采访了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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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大幅”提高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从自1998年3月17日起开始施行,至今,已历15个年头。对比新旧《解释》,盗窃罪入刑的标准,将过去“500-2000元以上”的入刑数额,提升至“1000元-3000元以上”,“(盗窃罪)量刑标准的提高,与人们的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无关系。”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张平律师说,同时,它还是法制进步和和会矫正功能强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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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三大标准“门槛”提高
新《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而旧《解释》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分别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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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不再是量刑的唯一标准
据张平介绍,对比旧《解释》,新《解释》还有一个最大的亮点,那就是,“数额不再是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张平说,新《解释》,增加了对情节恶劣的盗窃罪的量刑“规定”,“例如,盗窃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款项等,明确指出要从重处罚。”
新《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李勇 记者 熊强)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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