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3-28
2016年4月19日,警方在内江市隆昌县金鹅街道端掉一个设在茶楼内的赌博场所,李某等多名涉案人员被挡获。日前,经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某等5名被告因犯开设赌场罪获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5名被告均为隆昌人,除1985年出生的李某为女性外,其余四名男子年龄在30岁至48岁之间。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以来,李某伙同万某、胡某(均另案处理)在隆昌县金鹅街道某茶楼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赢利45000元。该赌场按庄家赢钱的4-5%进行提成,以每天100元或200元的工资聘请吴某、杨某、黄某等多人为赌场望风、负责洗发牌和收赔钱等。
2016年4月19日,警方在该赌场内现场挡获参赌人员7人和李某、黄某、刘某三人,现场收缴赌资24960元,提成5000元。
2016年4月28日,吴某主动到内江市东兴区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5月9日,杨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采用聚赌抽头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黄某、刘某、杨某、吴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李某地位、作用较大,系主犯;其余人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为此,法院根据5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认罪的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5人犯开设赌场罪,其中,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上缴国库;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黄某、刘某、杨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高敏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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