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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1月份工资用人单位应补齐

川南在线2010—2019泸州全搜索  发布时间:2012-02-17

  昨日,记者从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经泸州市政府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四川省泸州市三区四县最低工资标准均全面上调。

  据了解,上调后,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和每月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4元和每小时9.3元。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每月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880元(每日40.5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800元(每日36.8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9.3元;古蔺县、叙永县、合江县8.4元。此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如果今年1月份的工资没有按照此标准足额发放的,用人单位应按新标准补齐。

  据业内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完)刘景军 记者 周菁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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