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2-03-09
中国保监会8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从商业车险中社会关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入手,明确了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拟定原则和执行的具体要求,力推车险市场化改革。总体来看,此次车险改革方案体现了三大亮点: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突出市场化改革方向、稳步推进防范风险。
关注热点、难点问题 强化消费者利益保障
针对“高保低赔”,《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针对“无责不赔”,《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在如实告知方面,《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 “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专家表示,这些细化的规定和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行为,在维护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努力。
差异化产品费率形成机制 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此次车险新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差异化。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以打破单一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要,但同时采用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
《通知》规定了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必要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如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具备专业的研发管理团队和业务信息系统等。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实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能更好满足市场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促进市场从单纯的价格竞争向以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的竞争方式转型。另一方面通过设定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鼓励经营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公司开发个性化产品及扩展责任。
改革稳健推进 防范行业风险
为防止车险恶性竞争情况重现,对保险公司的自定费率,监管部门将根据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水平进行动态监管。
通知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通知建立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专家表示,这些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上确保了只有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调整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防止了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完)李延霞 王文帅
编辑:黄孝蓉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