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伤人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迅速向交警部门报告。然而,重庆籍男子马某驾车行至内江境内撞人后,却逃离现场。最终,马某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日前,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男,1977年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2015年12月31日19时许,马某驾驶一辆拖拉机由东兴区白合镇方向经内吴路往石子镇方向行驶,行至内吴路32KM+500M处时,与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后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马某逃离事故现场。次日,马某在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被警方抓获归案。归案后,马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系生前遭受车祸撞跌、挤压致颅脑、胸部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高敏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