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04-22
为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4月20日,泸州市工商局印发了《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红黑名单公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四类企业将被纳入泸州市工商局红名单,即:经市以上行政机关评选为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选为“诚信守法企业”及“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良好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获得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泸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企业。
十类企业将被列入泸州市工商局黑名单:一是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是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是组织策划传销或为之提供便利,在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是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是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七是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八是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是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办法》还规定,企业信用红黑名单采取统一公布为主、专项公布为辅的方式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免费公布企业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完)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