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 发布时间:2017-05-23
近日,自贡市中院成功送达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审计调查决定书。本次审计调查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全省首列被执行人审计调查。
自贡市中院在受理傅某与泸定县某局、自贡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后,于今年3月2日查询到泸定县某局对公账户中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遂裁定于该账户中扣划834316.17元。当月27日,泸定县某局以被执行款项为该县某工程专项资金为由向市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自贡市中院接到执行异议书后,迅速对该执行异议进行立案审查,依法暂停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到位款项。案件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傅某多次向市中院反映,由于未领取到建设工程合同款项,致使其资金周转困难,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工资无力发放。
今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傅某以被执行人泸定县某局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为由,向自贡市中院执行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泸定县某局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调查。自贡市中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按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对被执行人泸定县某局的审计。当月10日,自贡市中院派两名执行局执行人员专程前往泸定县某局向该局送达审计调查决定书,率先在全省实施执行案件审计调查工作。(王航宇 安妮亚 实习记者 兰江)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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