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7-06-12
2017年春节期间,内江市威远县男子常某邀约一名妇女共同实施盗窃,结果双双落入法网。日前,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人均因犯盗窃罪受到刑罚。
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常某(男,内江威远县人)向陈某(女,内江威远县人)提出一起去盗窃,得到陈某同意。随后,常某骑摩托车搭乘陈某到威远县山王镇某村13组,由陈某望风,常某翻墙进入受害人屈某住宅,盗得5只母鸡。两人正准备离开,被屈某夫妇发现,当场将陈某挡获,常某骑车逃脱。
2017年2月6日,公安机关在威远县庆卫镇将常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的5只母鸡价值576元。
法院还查明,常某曾在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两被告人犯盗窃罪。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常某提出犯意,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陈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此,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两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罚金1000元。(胡秀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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