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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一电动自行车撞人致死,各担责一半?

川南在线2010—2019青年网  发布时间:2013-08-10

  今年74岁的毛俊清老人过公路回家,被电动自行车撞倒后,颅内出血,一直昏迷不醒,医院经数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眉山市彭山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与死者各担责任50%。死者家属认为,老人过公路回家在事发地系必经之路,且在行人通行的“丁”字路口未设置斑马线,人车均可通行,而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且超速行驶,交警认定显失公平!

  老人被撞伤致死

  据毛俊清老人的儿子毛洪刚介绍,6月14日,父亲同往常一样,吃过晚饭后到公路对面的彭山县观音镇广场散步活动。晚8时10分左右,老人在返回居住地观音镇杨柳村8组,路经彭山县泯江二桥引道一“丁”字路口,已过机动车道,在人行道行走时被一电动自行车撞倒,并弹出3米多外,头部着地。
      事故发生后,有人拨打了110报警。随后,当地派出所一姓黄民警赶到现场对伤者实施了救助处理,并将毛俊清老人送往彭山县人民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9时10分,彭山县交警大队民警陈德明赶到事故现场,手工绘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拍摄了现场照片。

  过公路回家也违法?

  2013年7月16日,记者驱车前往彭山县调查采访。下午4时许,彭山县交警大队。
      承办此次交通事故的民警陈德明因值班轮流休息,记者只好找到交警大队大队长杨刚办公室,表明来意后,杨拨打了陈德明的电话。但陈在电话中说,自己在休息,且离单位较远,无法接受记者采访。又称,争取赶回来。
      当记者问及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内容,肇事者与死者各担责任50%的依据时,杨刚大队长称,这起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之所以认定死者毛俊清老人也承担50%的责任,是因为他有违法行为,即毛横穿公路。
      对此,毛俊清老人的儿女们颇有异议,他们认为老人过公路回家在事发地系必经之路,相关部门在人车通行的“丁”字路口未设置斑马线,人车均可通行,而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且超速行驶,交警认定毛俊清过公路回家有违法行为,显失公平!
      “假如毛俊清老人过公路的行为已经结束,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后面驶来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死,也要承担50%的责任?”记者追问杨刚大队长。
      “是的,因为他有横穿公路的违法行为。”见记者问得急,杨刚则称,“我还有个会马上要开,失陪。”他将记者领到隔壁办公室等候办案民警陈德明回来,并一再表示,事故认定书是经交警大队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的,没有问题。针对事故认定书落款时间为何是“2013年4月26日”的问题,杨解释称,系工作疏忽,误将6月写成了4月。
      等了半个多小时,交警大队陆续有人下班。记者不得不拨打陈德明的手机,他称回不来,叫记者次日上午再到交警大队。

  “私”了的卷宗不许复印

  17日上午10时许,记者再次来到彭山县交警大队,并找到了办案民警陈德明,他一改昨日友好态度,在查看记者出示的证件后,恨恨地问:“有什么事?”记者提及毛俊清老人被电动自行车撞倒致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家属存有异议。陈则说,此案当事人双方已“私”了。他说他手上有肇事者与死者家属“私”了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各承担50%的责任,肇事者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6万元。
      记者要求查看这起“私”了的交通事故卷宗,陈德明谎称保管卷宗的工作人员已到眉山开会去了。记者表示愿意等保管卷宗的人回来,几分钟后,陈德明不得不去隔壁办公室拿来了卷宗。他声称,只许看,不许复印。
      在这起“私”了的交通事故卷宗中,编号为P02634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这样说的:2013年6月14日,邹红林(湖南益阳市人)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观音往黄龙溪方向行驶,20时40分行至泯江二桥引道时,与横穿公路的毛俊清相撞,造成毛俊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邹红林与毛俊清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警方现场采集证据自相矛盾

  记者追问邹红林与毛俊清怎样相撞时,陈德明称有事故现场图,但记者注意到,陈德明出示的事故现场图与当晚事发现场警方拍摄采集的证据照片内容自相矛盾,前者肇事电动自行车位于机动车道内,后者则位于人行道内。对此,陈德明称,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被当地群众挪动过。问其是谁挪动的,他说不清楚。同时,记者还注意到,在陈德明出示的交通事故现场图中,有勘查员周杨,绘图员陈德明,而死者家属则称,他们曾找周杨咨询事故进展时,周称他当晚未出现场。“那么,他在事故现场图中,怎么成了勘查员?既然没出现场,又怎么勘查?”死者家属很疑虑。
      另据死者家属反映,彭山县交警大队还涉嫌伪造事故现场图,主要表现在事故公路中心线距人行道线实际距离只有3.5米,而警方出具的现场测绘图则是4.5米;警方现场拍照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内,而交警大队出具的现场测绘图,电动自行车则在机动车道内(详情见图1、图2、图3)。

眉山一电动自行车撞人致死,各担责一半?(图1)

图1、事发当晚交警拍摄的事故现场



眉山一电动自行车撞人致死,各担责一半?(图2)

图2、交警大队制作的事故现场图


眉山一电动自行车撞人致死,各担责一半?(图3)

图3、死者家属绘制的事发现场图


  事故认定证据不足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是如何形成的?陈德明说,他们依据肇事者邹红林与毛俊清女儿的两份调查笔录,记者注意到邹红林笔录中陈述当晚事发时,他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手肘挂到了毛俊清,致其倒地受伤。此份笔录轻描淡写,内容极其简单。而毛俊清女儿的笔录只证实其父当晚吃完晚饭后,出去散步,与这起交通事故毫无关联。由此可见,彭山县交警大队以此认定肇事者邹红林与毛俊清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明显证据不足!

  交警涉嫌不作为

  在调查中,记者还发现,除上述两份笔录外,卷宗里没有其他目击证人证言。警方且未对肇事者邹红林无证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系酒驾或毒驾的行为作出相应鉴定,也未对他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进行车况和速度鉴定。此举彭山交警大队是否作为?记者不敢妄断!但值得指出的是,记者在调查这起交通事故期间,不断遭到民警陈德明骚扰,他一会说请记者吃饭,交个朋友,一会又委托四川原某行业报女记者方某某打电话求情,要求放陈一码。方某某从成都追至彭山,又从彭山追回成都,均被记者断然拒绝。(记者 江东 王琳)

编辑: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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