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06-20
近日,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获一审判决。
P> 2017年2月28日16时许,宋某某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情况下,以核载7人的面包车充当江阳区分水岭镇一幼儿园的校车,装载14名幼儿和1名老师,超员率达到100%。该车在行驶过程中被警方当场查获,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邱月)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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