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2013-09-24
昨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请审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是原有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首次进行大幅修改。
《草案》在原条例基础上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遭受侵害、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的相关弱势群体,均可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懈怠、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情节严重将给予1至3个月停止执业处罚。
《草案》对法律援助明确提出“无偿”概念。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杨介绍,在原条例中,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实行免、减收费用”,而《草案》则将“免、减收费用”更改确定为“无偿法律服务”。(房欣)
编辑:邱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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