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 发布时间:2017-06-28
身为驾校教练的杨某,目中无法,竟醉酒后驾驶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近日,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12月25日,驾校教练杨某在富顺县富世镇天籁音乐会所饮酒后,驾驶小型教练轿车,从富世镇往南环路方向行驶。23时左右,当车辆行驶至釜江大道中段大转盘处时,该车右前部与明某驾驶(临时停靠)的小型轿车左侧及行人雷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富顺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依法抽取杨某血样送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5.7mg/100ml。经自贡市正兴司法所鉴定,雷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承办法官警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郭启尧 记者 缪静)
编辑:gx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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