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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有奖 四川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川南在线2010—2019西南商报  发布时间:2012-03-23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四川省结合实际,将在全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践证明,实行举报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专人负责畅通举报渠道

    根据要求,四川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依据职能,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和内容。

    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项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应遵循“集中、统一、高效”原则,适时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整合。

    相关工作人员举报不奖励

    根据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条件和方式,凡是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都属于奖励范围: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则不属于奖励范围。

    据记者了解,受奖励的举报人应是实名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其有效身份的人。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明确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根据相关规定,四川将对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由办案单位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具体为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对于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3%(含)的奖励。而对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或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也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1%(含)的奖励。

    据介绍,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完)李国华

编辑:黄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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