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3-26
为切实保障青少年儿童的生命安全,构建和谐安全校园,泸州市叙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护卫天使行动”,严格加强对辖区内的校车管理。
当前,叙永县辖区已有16所幼儿园学校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进行登记核查。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幼儿 园)校车交通管理,有效预防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我县中小学生(幼儿园)的人生安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再次对提交手续的校车进行了核查,并把关于校车相关情况的报告抄告到县安监局、县教育局、 县运管所、县交通局按照公安部关于对《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加强校车管理:
(一)校车安全的核心环节是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校车经营单位(校车经营公司或学校)应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并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所有校车的安全性能维护、机件保养,负责对驾驶人日常安全教育、运输过程中的监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看护等。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各部门职能配置的原则,以及《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议由交通运输、教育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校车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即负责指导经营单位建立安全制度,落实法人代表、管理人员、驾驶人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对责任不落实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等。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保护校车通行权利,监督驾驶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处罚侵犯校车通行权利的违法行为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四)对不符合车辆外观标识要求的车辆及车辆属性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立即整改。(完)鲁泽前
编辑:黄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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