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日报 发布时间:2013-10-30

翠屏区宗场镇新屋村一致组村民唐正江是“五保户”,2005年在加入“五保户”时其侄儿唐开兵曾与新屋村一致组签订了一份《扶养协议》。但协议签订后,由于唐开兵长期在外打工,无法照顾唐正江,遂由唐正江的幺弟唐正纲与唐开兵签订了《赡养转让协议》,由唐正纲扶养其兄长,并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007年,唐正江的3.3亩林地在修建乐宜高速公路宗场段时,被施工方占为弃土场,有补偿款数万元。2008年,唐正江突发疾病去世。其林地补偿款在他被安埋后不久发到其幺弟唐正纲手中,但仅有8715元。唐正纲多次找到村组、镇政府询问,但对方告知他补偿款归集体所有。
“五保户”哥哥的林地补偿款
昨(29)日,在宗场镇新屋村,唐正纲告诉记者,2007年,在修建乐宜高速公路宗场段时,施工方为找地方堆弃泥土,经与宗场镇政府协调,将该镇黄泥湾处作为弃土场,并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而该镇新屋村一致组村民唐正江退耕还林的3.3亩林地正好属于被占用范围。“早在2005年,我哥哥唐正江就被列为了‘五保户’,当时,村组和侄儿唐开兵签订了一张协议,约定由他扶养哥哥,并在哥哥死后由他享有相应的利益。”唐正纲说,由于侄儿唐开兵常年在外打工,且不住在新屋村,因此,协议签订没多久,他们一家人便召开了一次家庭会议,并以书面形式将扶养义务转让给了唐正纲,由他承担唐正江生养病死的一切费用。
2008年,唐正江突发疾病离世。在唐正纲将其安埋后不久,他便从乡干部手里拿到了哥哥唐正江被占林地的补偿款8715元。“哥哥生前曾向我提起过补偿款的事情,他说有好几万元钱。”唐正纲说,于是,他以为这仅是第一笔补偿款,余下的可能会分期发给他。
2009年3月19日,唐正纲从村民口中意外得知当日村上正在集中发放补偿款,于是急急忙忙跑到村上询问补偿款一事。“当时,我就找到了村主任彭献陶,他告诉我,哥哥的补偿款该发的已经发给我了,而余下的则归集体所有。”唐正纲说,他不同意村主任的说法,因为当初集体并没尽对哥哥的扶养义务,而是由他来扶养的,现在哥哥死了,集体不该来争利。
还有3万多元补偿款哪去了?
唐正纲告诉记者,由于自己对补偿款的事情一直耿耿于怀,因此,他一直在多方了解此事,后得知哥哥唐正江应得的补偿款为43715元,但他实际只得到了8715元,还有3.5万元不知去向。
2011年村上领导换届,陈代鸿成为新一任一致组组长。上任后,陈代鸿与村民代表一起前往乡农经站抄账,并公开了账目。而唐正纲也曾前往查账,得知其哥哥剩下的那3.5万元补偿款并未记录在账上。
随后,记者找到了当时参与查账的陈代鸿组长。他告诉记者,在组里的账目上虽说找到一个名目为唐正江的林地补偿款,但只有3313元,与实际数目有出入,且日期也对不上,因此,不敢确定这就是唐正江的林地补偿款。
为了印证他们所说,记者来到了宗场镇镇政府了解情况,但镇上干部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宜宾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绍敏说,因为“五保户”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例中,哥哥是“五保户”,其侄儿与村组签订的协议,由侄儿对该“五保户”履行赡养义务,这显然属于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其侄儿就应当依照与村组达成的抚养协议履行对其叔父即“五保户”的赡养义务。至于侄儿与“五保户”弟弟签署的赡养转让协议,这个效力是待定的。
唐正江的林地到底该得多少补偿款,剩余的补偿款哪去了?当地还有没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见习记者 陈戎)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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