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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买辆“观光车”只能景区“观光”开?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城市读本  发布时间:2013-10-31

2万买辆“观光车”只能景区“观光”开?(图1)

廖先生购买的同款观光车。(图据网络)

  9月2日,自贡市民廖某以 2.46 万元买下了一辆“光明”牌内燃观光车,准备作为出行使用。购车时,廖某被告知该车为观光车,不能在国家车管部门上牌,但可以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行驶。9 月17日,廖某开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交警扣留,并告知该车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只能在景区道路等指定路段行驶。

  烦恼开着新买的“观光车”上路却被扣

  9月2日,廖某在荣县旭阳镇西干道某车行看上一款山东光明机器厂生产的“光明”牌内燃观光车,欲购之作为日常出行使用。“购车时经销商宣传说该车为观光车,不能在国家车管部门上牌,但可以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行驶。”廖某说,他随即以2.46万元的价格买下该车。

  然而,9月17日,在道路上行驶的廖某被交警拦下,车辆被扣,并被明确告知该车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只能在景区道路等指定路段行驶。无独有偶,年近七旬的退休老师张某也于8月18日以2.25万元购买了一辆同型号的车,也遭遇了这样的情况。

  调查误解使用范围车行误导消费者

  “该车型是国家允许生产的车型,且手续完善可以上市销售,车行办理有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车行与购车人签订的《购车协议》只有一方签字,不符合合同的要式条件,其认为已经告知不能上路行驶的理由不能成立。”自贡荣县消委会一工作人员说,在销售时双方均认可,宣传该车可在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行驶是一种虚假宣传,消费者认为是误导的主张成立。

  据了解,《非公路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规范》中规定,应在国家指定的区域内使用观光车,并且应在指定的运营区域内驾驶。该车保险杠上标示有“光明内燃观光车”标示,消费者没有了解“观光车”的含义和该车的使用范围。

  处理消费者支付折旧费“观光车”退车行

  经过调解,车行和廖某及张某达成协议,廖某和张某购买的“观光车”作退货处理,折旧费廖某使用50天,按2000元折旧费计算,张某使用64天,按2200元计算。目前,该车已经退回到车行。

  消委会提醒购车消费者:购买自己的爱车时,不要只看车的外形和价格,也不能完全相信经销商的宣传,在购车前详细了解车的各项性能和使用范围,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实习记者 陈伯强)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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