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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有亮点有争议

川南在线2010—2019成都日报  发布时间:2012-04-06

    国家版权局网站3月31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其中一些条款“激起千层浪”,比如有专家认为侵权盗版的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第11条中关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新增了追续权“有亮点”;但“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第46条等也引起了宋柯、高晓松等音乐人的争议,草案由此引发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A两大亮点

    画家有了“追续权”

    草案的第11条,关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新增了追续权。“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目前广为人知的一个实例是,1991年周春芽1万元将创作于1981年的画作《剪羊毛》卖给一个成都藏家,去年嘉德秋拍,这幅画拍出了3047.5万元人民币的高价。周春芽曾表示,拍卖价格高低跟他关系不大。但按照草案第11条,他以后就可以依法从每一次转售中分一杯羹。对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福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认为,美术作品、作家手稿等往往是在市场中流通后才有增值,但没有创作就没有流通,创作是繁荣文化,促进市场流通的一个源泉,因此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

    赔偿上限涨了一倍

    业内认为,我国著作权保护长期以来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难以真正对侵权盗版形成威慑和遏制。因此草案第72条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被业界认为是重大突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分析说,这将会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建议,应该增加处罚金额的最低下限,“否则100万元以下,1000元也是以下,100元、50元也是以下,不规定一个最低限额,比如1万元,不利于权利人维权。”

    B三大争议

  给音乐侵权提供方便?

    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他人可依照第48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8条规定为,使用前备案、指明出处、一个月内向著作权组织支付使用费,由其转给权利人。

    46条在音乐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有音乐界人士认为,这是“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高晓松也哀号:“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中国音像协会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宋柯撰长文逐条分析提意见,建议第46条恢复原法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小柯表示,46条虽有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但忽视了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

    但李明德教授认为,权利人的理解并不全面,“打个通俗的比方,如果没有这一条,《青藏高原》就只能由李娜一个人唱,广大词曲作者就无法通过扩大传播来获取更多收益了。”“要把46条和48条结合起来看。《著作权法》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作者自动“被代表”?

    草案第60、70条新引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这也是相关人士争论较多的地方。按照规定,即使权利人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也可以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使用者只要向该组织支付了报酬,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李明德教授认为,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收费、分配、维护会员权益,这些都不透明,广大会员对其服务也很难说都是满意的。因此,他建议暂缓设立。

    张今教授认为,延伸管理既促进作品的使用率,也是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张洪波总干事也认为,延伸集体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要相信该组织会依法运作。

    网站无义务审查内容?

    有关专家对草案第68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的表述,提出了不同意见。宋柯希望能够取消对网络服务的特殊待遇,相反应大幅提高侵权赔偿。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建议做如下补正:“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未提供作品内容服务,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作品内容审查义务。”他认为,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以技术服务为幌子,逃避其应该承担的作品内容审查义务。(完)陈蕙茹

编辑:黄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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