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4-20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调委会成功地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2年1月28日,纳溪区白节镇鱼湾村4组村民许远光的妻子因病去世,同组村民黄才刚去帮忙办丧事,许远光安排黄才刚和另外几人在妻子出殡时抬丧。出殡当天,许远光叫家人负责在送葬路上放鞭炮,黄才刚被放鞭炮溅出的泥块炸伤了左眼。事发后,丧主及时将黄才刚先后送往白节镇卫生院、纳溪区人民医院、泸州市医学院附属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确诊为“左眼球钝挫伤伴前房积血”,用去医疗费5400元。黄才刚要求丧主许远光赔偿医疗费5400元和承担六个月后需再做左眼手术的相关费用,许远光不愿意承担,认为是黄才刚不小心造成的。于是双方造成争执不休。后来,黄才刚找了镇调委会调解。
白节镇调委会组织有关人员经过调查,于近日对此案进行了调解。白节镇调委会认为,黄才刚为许远光妻子办丧事,实质就是帮工关系。许远光安排放鞭炮的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做到在燃放鞭炮时自身及周围人群的安全,而放鞭炮的家人恰恰疏于防范,才导致黄才刚左眼受伤。因此,许远光及家人主观上有重大过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此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丧主承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许远光赔偿黄才刚已用去的医疗费5400元,并承担黄才刚六个月后需再去医院做左眼手术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黄才刚自愿放弃左眼伤残等级司法鉴定。(完)纳溪区白节镇社事办 邹登海 肖更生
编辑:黄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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