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2012-04-21
医疗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处理医患纠纷,必须同患方代表共同参加相关证据的封存、启封。 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赔偿额超过二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成都商报记者从省“大调解”办了解到,《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实施。
根据《办法》,省内县(市、区)将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会”), 受理、调处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医疗纠纷。“医调会”的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奖励、工作场所和设施,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保障渠道,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由于与卫生行政部门、鉴定部门没有任何利益关系,调解纠纷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使它在纠纷调解中处于“第三方”,更为公平、公正、可信。(完)谢佳君
编辑:黄孝蓉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