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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司法律援助中心远赴千里为农民工维权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4-26

    2011年9月4日,泸州市泸县云锦镇外出务工人员张某乘坐甘肃省平凉市文某驾驶甘A36679号(该车所有人:兰州交运集团新干线高速路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青年”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兰州驶往平凉,行至青兰高速公路G22线1655KM+100M处时,与陕西省渭南市驾驶人韦某驾驶的陕E75233(陕EA576挂)号“华骏”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德顺大队认定,文某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韦某不负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发后,交运集团只同意按照甘肃农村户口计算赔偿标的,大约5万元,没有达到死者亲属要求的10万元标准,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张某的尸体已经运回四川安葬,而出事地远在千里之外的甘肃,维权之路太艰难,死者家属只得到泸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

    2011年11月中旬,泸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立即指派刘锡春、晏琳两名援助律师专门到甘肃代理此案件,援助律师到达甘肃后先后到兰州、平凉、静宁县进行调查取证,在取证后援助人员发现,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全车27人中26人有不同程度的受伤,1人死亡,性质严重,在当地影响很大,另外死者张某一直外出务工近30年,在兰州周边地区务工2年多,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该按照甘肃城镇户口进行赔偿,且张某之妻刘某也有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可能性,理赔标的可达24万左右。由于路途遥远,考虑诉讼之路漫长,刘锡春、晏琳两名援助律师通过查询得知被告所在地兰州市城关区已于2010年12月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根据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这一规定,两名援助律师拟通过兰州市城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使纠纷得以妥善处理。泸县法律援助中心与兰州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衔接,通过异地协作得到了他们的支持,但被告兰运公司坚持走诉讼途径,不愿通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在诉讼外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两名援助律师在收集了所有的证据后,为方便原告方诉讼和排除在事故发生地诉讼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干扰,两名援助律师选择在被告兰运公司注册地兰州市城关区起诉,在兰州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2011年12月此案成功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立案,并定于2012年1月10日开庭,后由于被告方追加两名被告,开庭时间改为2012年3月27日, 2012年3月26日,泸县法律援助律师刘锡春,晏琳又一次前往兰州开庭,庭审中,双方对死者张某的赔偿标的进行了两轮激烈的辩论后,被告方同意赔偿19万,对死者张某之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侵权责任法》未规定为由拒绝赔付,此时援助律师又一次提出相关法律规定,阐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计入死亡赔偿金中,最后双方将赔偿标的确定为21万元。

    这起川籍农民工异地交通事故案在得到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甘肃省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下圆满结案,死者家属非常感激:“法律援助真的是为民办实事的,帮助他们全家解决了问题,感谢法律援助”!(完)泸县司法局

编辑:黄孝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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