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4-03-01
社区矫正逐渐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易发领域。去年东莞市樟木头镇司法分局局长黄某,串通社会人员向一名港籍社区矫正人员索贿受贿人民币10万元,该案已经起诉至法院。(2月27日《南方都市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任何完善的制度都需要相关机关予以监督,同时,也需要社会对其进行监督,然而,监督毕竟的人去监督,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所以,对于监督机关的人员,同样需要监督,唯有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才能真正杜绝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漏洞。东莞市樟木头镇司法分局局长黄某,向社区矫正人员索贿受贿人民币10万元一事,着实暴露出当前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方面的不完善,同时,也显示出当前新的职务犯罪案件已经延伸至社区矫正领域,这可以说是一个新领域,也说明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预防职务犯罪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与时俱进。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回归社会。如果在罪犯矫正过程中,还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不仅不能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可能还会让他们更加的痛恨社会,最后做出更多的更深层次的伤害民众,伤害社会的事情,到时候恐怕社会会更加混乱了。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此事应该罪加一等,对其进行严惩,唯有如此,才能有效震慑还心存侥幸之人,让腐败分子无立足之地,维护司法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作者:古蔺县椒园乡 苑晓月)
编辑:邱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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