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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民限养区养狗 必须要有许可证

川南在线2010—2019泸州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4-03-02

   前日,记者从泸州市政府办获悉,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泸州市城市限养区犬只长效管理工作意见》。《意见》对泸州市犬只的限养范围、限养许可、办证制度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泸州将以城市限养区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为原则,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单位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明确养犬登记、备案、年检、防疫等日常管理及无主无证犬只、狂犬处理捕杀等工作措施的落实;使养犬登记率达到95%,犬只免疫率达到95%的工作目标。

  《意见》规定,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养犬;限养区养犬的《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分别由公安部门、畜牧部门统一制定,统一由居住地派出所和畜牧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限养区养犬户必须定期到辖区畜牧部门规定地点为所养犬注射狂犬病疫苗、进行检测,取得畜牧部门发给的犬只免疫证明(标志)和检测证明;限养区内发现伤人犬、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犬,应立即依法灭杀,尸体作无害化处理;对流浪犬以及多次劝导和制止仍然违法或无证养犬的,应强制暂扣犬只。(记者 汤颂 实习生 刘静)

编辑:邱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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