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日报 发布时间:2014-03-14
昨(13)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2013年8月27日城区白塔山下一小型越野宝马车连撞两车后造成4死3伤交通事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越野车的所有人是否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2013年8月27日,在城区白塔山附近,一辆小型越野车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先后与一辆别克轿车和货车相撞,造成4死3伤(越野车上3人和别克车上1人死亡)。2013年11月,别克车上死者幸某成家属将越野车驾驶员周某礼及车主周某武(父子关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下称:人民财险宜宾公司)告上法庭。翠屏区法院沙坪法庭一审查明,交警支队交管五大队调查后认定,周某礼系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越过中心双实线驶往对向车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周某礼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型越野车系被告周某武所有,周某武对该车怠于行使管理责任,从客观上也放任了本交通事故危险的发生。因此,周某武对本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周某武与周某礼在本案中的责任比例为4:6。最后,法院一审判定被告周某礼、周某武及人民财险宜宾公司赔偿幸某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74.7007万元。判决下达后,死者幸某成家属、周某武、周某礼均不服,提起上诉。
当天庭审中,上诉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周某武是否应当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上。死者幸某成家属的代理律师称,周某武作为越野车所有人,因与周某礼是父子关系,且居住生活在一起,周某武长期将该车钥匙随意交给周某礼,对车子一直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没有行使对该车的控制及管理,周某武具有明显的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周某礼醉驾、超速行驶等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而造成本案幸某成死亡的同一损害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某武、周某礼两人在本案中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周某武、周某礼的代理律师则称,事故车辆虽为周某武所有,但自从周某礼退伍后,车辆一直由周某礼长期使用,事故当天周某武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周某礼喝酒开车的事实,周某礼作为周某武的儿子,且是拥有驾驶证的合法驾驶人员,周某武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其使用不仅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周某武交钥匙给周某礼的行为不仅是交给其使用,而是对周某礼的赠与行为,因此并没有怠于行使车辆管理职责。本案中,周某武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驾驶人周某礼饮酒驾车,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庭审结束后,在法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均表示愿意接受庭下调解。(记者 田琴)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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