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07-05
日前,泸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购房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将获得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补助。
根据《通知》,被征收人从征收公告之日起,至领取货币补偿款后的6个月内,在泸州主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可凭购房合同和正式购房票据向当地征收部门申请补助,被征收房屋面积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如果被征收人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低收入困难户,且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则按5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并享受补助。若没有在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被征收人则不能享受补助。
《通知》明确:享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资金的对象主要在泸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实施,包括中心半岛、城北组团、城西组团、城南组团、高坝组团、沙茜组团、纳溪组团、泰安-黄舣组团和安宁-石洞组团。《通知》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购房补助资金具体由各区征收部门在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支付。(完)
编辑:gx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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