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2-06-02
近日从泸县公安局获悉,由该局联合泸县国税局、地税局查获的制造、出售假发票案件已经由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三当事人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3月,泸县公安局对李兵泸县福集镇名校苑租住房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电脑2台、打印机4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通用机打发票(燃油加油发票)190份、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雅分公司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联网收费发票466份,发票金额100余万元。经泸县国务局、地税局协助,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确认,上述发票均属伪造的假发票。
经查,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期间,李兵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是假发票的情况下,在谢某处按发票票面总额万分之七至八价格购进通用机打燃油加油发票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联网收费发票,伙同刘云平、李昌兵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泸县福集镇天立A区 46号门市内,用购买的打印机、电脑打印假通用机打燃油加油发票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联网收费发票,将这些假发票出售到成都、重庆、泸州等地。至11月30日止,该团伙制造、出售假通用机打燃油加油发票及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联网收费发票4800余份、票面金额490万余元。
该案经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主犯李兵犯非法出售、制造非法出售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李昌兵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刘云平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完)泸县国税稽查局 杨雪梅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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