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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关工委积极帮教违法犯罪未成年人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4-07-11

纳溪区关工委积极帮教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图1)

  7月7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向区关工委办公室打来电话说:“我院于7月10日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目前与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联系,也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来代理,你们关工委的老同志可否参与诉讼程序担任该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并出庭代理”。区关工委办公室得知这一消息后,积极与关工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德生商量研究,张主任立刻答应愿意担任该未成年人的代理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7月10日上午9时,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违法犯罪期间未满18周岁)涉嫌盗窃一案,区关工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德生等一行出席法庭,并担任被告人张某的代理人。经区检察院公诉人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纳溪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在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多次伙同他人盗窃他人摩托车共计5辆,盗窃物品价值24883元。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庭上,关工委老同志们积极维护被告人张某的合法权益,他们认为:经调查被告人张某的父母已经离婚,无法与张某的父母取得联系,张某也没有任何近亲属可依靠,生活无来源;张某在违法犯罪期间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区关工委老同志们积极建议法院在量刑方面对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休庭期间,区关工委老同志们与被告人张某亲切交谈,详细了解张某的基本情况,老同志们教育他今后不要伙同社会闲杂人员做违法乱纪的事,吸取沉痛教训,认真悔改,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好好做人,用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和实现自己的梦想。被告人张某泪流满面地说:“非常感谢关工委的爷爷们教育疏导我,对过去的犯罪行为,我深感后悔,我一定要好好改造,遵纪守法,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今后决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了,请关工委的爷爷们放心!”合议庭在合议时,采纳了区关工委老同志的相关建议,最后,法院宣判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纳溪区关工委建立了50余人组成的“合适成年人”资料库,重点对涉嫌违法犯罪以及留守、流浪、失依、单亲等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黄作财)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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