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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溪12岁女童产下女婴 水果商贩夫妇愿收养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08-23

  8月15日,本网转载报道了8月11日晚在宜宾市南溪区高速路桥下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其生母为一名12岁女童一事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此前报道:/Article/mljd/201708/113984.html)。近日,有人致电本网,称他们夫妇俩无孕无育,希望能领养该名女婴。

  不过,本网了解到,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须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完善相关手续;目前,弃婴还在医院康复治疗,而女婴父亲的情况,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南溪12岁女童产下女婴 水果商贩夫妇愿收养(图1)

8月11日晚在宜宾南溪区高速路桥下草丛中发现的弃婴(图片来源“深度宜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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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本网转载报道 致电表示愿意领养弃婴

  据打算领养弃婴的王女士介绍,她是宜宾市兴文县人,和现任丈夫是二婚,夫妻俩都是34岁,目前在兴文县做水果生意,收入还不错。几年前,王女士由于多次流产,一侧输卵管切除。后来,另一侧输卵管因为炎症,医生劝王女士放弃要孩子后,也进行了切除。此后,王女士做过几次试管婴儿,均宣告失败。但是,王女士想要孩子的心一直都在。

  “那天我在手机上看新闻,从川南在线网站上看到了这条弃婴的新闻,母亲才12岁。我就和丈夫商量,想要领养这名弃婴,于是通过网站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你们,希望能帮我们联系。”王女士说,她和丈夫都觉得家里有个孩子才是完整的家,所以想收养这个孩子,但是自己又不知道该怎么联系,也不了解需要哪些手续,所以寻求川南在线网站的帮助。

  收养政策:
  领养人须年满30岁 须到民政部门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此外,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最新进展:
  弃婴仍在治疗 父亲情况不方便透露

  本网从宜宾的医院方面了解到,婴儿还在进一步康复治疗中。而宜宾南溪区公安部门称,目前案件还在侦办中,女婴父亲的情况不方便透露。(杨建均)

编辑:马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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