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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业主凭维修基金获利280万 其模式是否可复制

川南在线2010—2019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4-09-15

  近日网曝成都一小区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年获利280万,那么从来都只是向小区物业上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如何凭借小区维修资金获利百万?其赢利模式是否可在河南乃至全国照搬复制?中国经济网日前联系到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逸西主任。

  逸西主任对中国经济网说,他所在的小区是成都市世纪朝阳小区,有1518户居民。他于2008年首次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后(目前为连任),因为在研读《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时,发现《物权法》第71条有明文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于是当即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并征得业主大会授权后,从小区物业公司手中收回了各楼栋候梯厅的视频广告、楼层广告和小区内摆摊设点公共出租收益权,所得收益除了按《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与物业公司分配外,现在仅此一项,业委会每年都为小区业主们创收公共收益30多万元。

  小试牛刀即大获全胜后,业委会又通过调查发现,按照我国《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3%的比例向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而该小区业主为此共缴存了1300万元专项维修资金。但如此巨额的资金除了每年用于小区建筑维修的少量费用外,大部分都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沉睡”多年,且绝大部分业主虽然知道自己交纳了维修资金,但对它的数目、使用去向既不知情也不关心。

  如何让这笔巨额资金发挥最大效应?2009年8月,业委会依据住建部和财政部(2007)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经过广泛宣传发动并征得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做出果断决定:将总额1300多万元的维修资金一分为三,其中300万元在银行存2年期定期,850万元用于购买3年期凭证式国债,还有100多万留存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

  2012年2月28日,小区首笔维修资金300万元银行存款2年定期到期,获利16万余元;2013年2月28日,第二笔维修资金购买850万元国债3年期到期,本息共9451150元。转入小区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仅此两项,该小区维修资金增值获利达100多万元。

  之后,业委会又与银行协商,递交了《关于使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存定期增值的申请》,要求利用业主闲置的维修资金12451150元进行3年期定期存款增值,其中300万元3年期存款单两张,500万元3年期一张,1451150元3年期一张。

  截止中国经济网发稿时至,在对小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正常维修提供了充足资金保障的同时,该小区维修资金前后两次所做的增值服务到期实现增值共计高达280万元!甚至在2014年春节,业委会还出资15.18万元工作经费给全小区业主每户都发了一个红包。

  那么成都的成功经验可否在河南乃至全国照搬复制呢?

  中国经济网在对郑州市多个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进行采访时,要么称负责人不在或不便回答,但更多的是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河南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委员会委员、高级律师张书占对中国经济网说,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此外,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定期增值。

  但同时张律师也强调,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胡震杰)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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