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4-10-15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43 号)文件精神,泸县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了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医疗待遇标准,医疗服务与费用结算管理,基金管理与风险控制及组织管理等方面内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打破了身份户籍界限,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以自行选择档次缴费,享受相应档次医疗待遇。缴费标准设为二档,2015年度为第一档 90 元/人•年,第二档 220 元/人•年。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等级设置,起付标准最低200元,最高900元;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最低40%,最高 80%;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最低50%,最高 85%。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在联网的定点医院就医,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个人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保局结算。不再全额垫付住院医疗费进行手工报账,减少了经济压力和路途奔波。(刘家利)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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