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17-09-09
9月7日,四川省民政厅官网发布对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决定给予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公告称,经调查,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未参加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基金会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省民政厅已先后向基金会作出警告和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但基金会并未纠正,属违法情节严重。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于2017年4月17日至6月17日在四川省民政厅门户网上对基金会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期满未收到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省民政厅视为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省民政厅决定给予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公告表示,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现公告送达。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省民政厅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省民政厅将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收缴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的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请该基金会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5日内将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印章送交省民政厅,若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民政部门将公告作废。
省民政厅表示,如不服处罚决定,四川行健慈善基金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记者 李丹)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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