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4-11-05
泸县从2014年11月1日起征收2015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分两档,第一档90元/人·年、第二档220元/人·年,以家庭为单位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泸县继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后,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在原有两套平行运行政策、制度上的一次有效整合和升华完善。七大惠民政策助推医保事业发展:一是参保范围扩大,实现全民医保目标;二是报账比例明显提高,新农合在县级以上城镇设置的一级及无等级医院提高10-15%,三级医院和市外异地就医提高20-30%;三是实行出院即时结算,在泸州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现场联网即时结算,统一报销标准,极大地方便广大参保群众;四是从2014年门诊统筹费用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五是11个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纳入住院报销,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一个统筹年度个人承担500元起付标准,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70%报销;六是用药目录明显增加,目前新农合用药目录为1215种 ,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用药目录将增加到2373种;七是扩大了特殊群体参保政府补助范围。政府对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Ⅰ至Ⅱ级残疾人等特殊群众参保进行全额补助。城乡居民中0-18岁独生子女及其父母,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并扩大到城镇居民)。特殊群众参保政府补助将达1200余万元。
新政策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关注民生、惠民爱民、致力于让103万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决心。(曾建 刘智)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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