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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顺利完成2017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工作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7-10-20

  近日,泸州市社保局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7号)精神,及时对全市2016年12月31日底前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涉及三项工伤保险待遇:一是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1—4级的每月增加190元,(纳入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5—6级的每月增加153元;二是工伤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83元;三是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分别调整为2016年泸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以上调整待遇标准从2017年1月起执行。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泸州市已对符合此次政策的1484人进行了待遇调整,人均增加待遇168.37元,补发了今年1—9月调整金额,确保待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高效地完成。(泸州市社保局工伤生育科)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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