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5-01-13
近日,泸州市政府第七届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电动自行车需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并保障号牌清晰、完整,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夜光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随车携带驾驶证,按照信号灯通行,只能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人员并确保乘坐安全;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制动器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的道路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办法明确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逆向驾驶、酒后驾驶;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步行街和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载物高度不得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及其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将对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群众出行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蹇靓)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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