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下午,泸县公安局玄滩派出所在玄滩镇玄参路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当时,路查民警对川ES72**号轻型普通货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罗某身上疑似有浓浓的酒味,立即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经测,罗某呼气酒精为35.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罗某驾驶的川ES72**轻型普通货车为货运,其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罗某处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能重新申领的处罚。(杜金华)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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